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向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
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向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
发文字号: 财关税〔2008〕98号
发文单位: 财政部
效力范围: 有效法规
发文时间: 2008-12-10
海关总署:
为支持符合环保标准及其他要求拆船企业的发展,根据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,现追加 2008 年度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废船进口额度 15 万轻吨,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《财政部关于 2008 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》财关税〔2008〕16 号)的规定办理具体退税手续。此次追加进口额度后, 2008 年度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进口废船总量为 45 万轻吨。
财政部
2008年12月10日